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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773号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若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向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被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保全申请以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湖××镇××庙山脚××(××幢整幢)(建筑面积:2126.02平方米,临房权证太湖源字第××号)住宅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湖源镇金岫村庙山脚37(24幢整幢)(建筑面积:2126.02平方米,临房权证太湖源字第××号)住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