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李全芳、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李全芳,赵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岩。被告李全芳。被告赵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李全芳、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