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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李全芳、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李全芳,赵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岩。被告李全芳。被告赵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李全芳、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