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骏与叶晓杰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叶晓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王骏,男,生于1990年10月19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叶晓杰,男,生于1991年3月5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骏与被告叶晓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骏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天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