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贺济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贺济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6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21-5。代表人陈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广源,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迪,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贺济峰,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贺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郝 爽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