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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淮北市永宏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红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湖北省红安县,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剑雷代理审判员  余 涛人民陪审员  徐德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丰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