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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建华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张志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街民生路66号天滋嘉鲤A座7层。法定代表人肖汾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陆阳,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秋,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锁强。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又以与邢建华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