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田立昌与张朋飞、甄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昌,张朋飞,甄书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田立昌,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朋飞,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甄书华,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田立昌与被告张朋飞、甄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立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立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立昌撤回起诉。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田立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