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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董兆和与苏喜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喜财,董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14-2号申请执行人苏喜财。被执行人董兆和。申请执行人苏喜财与被执行人董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燕飞审判员彭柯铭审判员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符秋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