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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郝引存诉张志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引存,张志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郝引存,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继刚,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佳,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远,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怀仁县新兴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引存诉被告张志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引存撤回起诉。诉讼费8822元,减半收取4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玉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