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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陈幸孙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陈幸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幸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再审申请人陈明因与被申请人陈幸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明申请再审称:陈明与陈幸孙签订的《协议》确定939477元为全部工程款,二审判决却认定为部分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主要理由为:1.虽然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与双方确认的全部工程量及全部工程款不一定相符,但是因为陈幸孙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了陈明的重大损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款是合法合理的;2.陈明应陈幸孙的要求开具金额为349374元的支票,该支票性质为备用款而非工程款,陈幸孙也从未去银行兑现该支票,而且在陈明起诉其返还代垫款前从未向陈明主张过工程款,明显与常理不符,二审判决以此支票来认定工程款的数额理由牵强。综上,陈明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陈明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双方争讼的939477元是陈幸孙完工的全部工程款还是部分工程款。关于该焦点问题,二审判决书已作出详尽的分析及论证原二审法院在判后答疑时,再次针对陈明提出的疑问及主张,作出针对性的解释及答复,二审判决对此问题的分析及论述符合民事诉讼有关证据优势规则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在此不再赘述。陈明再审申请期间亦没有提供其他新的证据佐证,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