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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田阳县公共汽车公司与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县公共汽车公司,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田阳县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添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法定代表人欧卫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阳县公共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田阳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汽车修理费、车辆年检费共11109元,案件受理费39元。被执行人广西绿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