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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孙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辉,孙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王辉,居民。被申请人孙晴,农民。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孙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晴驾驶的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号凯马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孙晴驾驶的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申请人王辉所有的苏G×××××号凯马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