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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虞国芳与陆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国芳,陆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虞国芳。被告陆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国芳诉被告陆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国芳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对被告陆才进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国芳撤回对被告陆才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陆才进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