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农安县秋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农安县秋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91-1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被告:农安县秋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秋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农安县秋林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担保人吴佳旗所购买的,由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项目名称: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第D12、D13幢0单元102号房,丘地号:5-77/93-30,房号:102,建筑面积1193.2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906892的房屋;二、查封被告农安县秋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编号为农国用(2014)第012210090号的1371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