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晓燕与被告黄立新、戈红美强制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郝小燕,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黄立新,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戈红美(被执行人黄立新之妻),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长民二初字第5号,向被执行人黄立新、戈红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立新、戈红美除被执行部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郝晓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长民二初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青审判员 凌小顺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