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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与田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田永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住所地咸丰县唐崖镇集镇。负责人金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诉被告田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尖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