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忠星(主审)、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李某某。结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某起诉至法院。另查明,坐落于X市X区X路X号X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庭审中认可该房屋价值25万元。辽X**号车辆系双方婚后购买,亦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主张车辆所有权,并同意给付李某某折价款2.5万元,李某某不主张车辆所有权,要求折价款3万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并有结婚证、户口簿娥、房产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不能妥善处理,现黄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同意离婚,故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为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由黄某某抚养,根据孩子的现实需要及李某某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李某某没有给付抚养费800元。关于黄某某要求分割X市X区X路X号X房屋的问题,该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房屋的取得及居住情况,确定该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给付黄某某房屋折价款12.5万元。关于黄某某要求分割辽X**号车辆的问题,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均不申请对诉争车辆进行评估,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李某某主张购买房屋及车辆时向他人借款的问题,因黄某某不予认可,本案不予处理,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可另案起诉。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李某某满18周岁;三、X市X区X路X号X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某某房屋折价款12.5万元,在被告李某某付清房屋折价款之前,X市X区X路X号X房屋由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共有;四、驳回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要求抚养婚生女,被上诉人可自愿决定给不给抚养费;2.对房屋折价款12.5万元有异议,房屋是夫妻共同购买,由此产生的债务还有15万元,不应由上诉人一人承担,此外,还欠工程款2万元,共同财产3.5万元应分割。被上诉人王丽红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抚养孩子,买房子不存在欠款,同意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在二审期间均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提要求抚养婚生女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婚生女李某某年龄尚小,且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审法院考虑到其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判令由被上诉人黄某某抚养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折价款,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期间一致认可房屋价值25万元,原审判令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诉人李某某给付被上诉人黄某某房屋折价款1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购房、购车产生的债务,因被上诉人黄某某不予认可,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债务情况,故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3.5万元,但未举证证明该财产存在,被上诉人又主张用于抚养孩子等生活消费,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 松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微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