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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彭某兰与李某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兰,李某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屏,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兰与被执行人李某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某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彭某兰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代理审判员 魏  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