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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48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苏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某偿还苏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分别限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本金230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杨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苏某某也不能提供杨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杨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