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原告据此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