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龙才与何佩建、刘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才,何佩建,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04-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才。被执行人何佩建。被执行人刘梅。陈龙才与何佩建、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何佩建、刘梅应归还陈龙才借款本息367000元,自2015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前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佩建、刘梅系夫妻关系,现居住在张家港市杨舍镇都市水苑2幢304室,该房屋抵押给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龙才。何佩建开办的张家港市保和堂药店,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现申请执行人陈龙才对抵押房屋不申请评估拍卖,要求暂缓执行本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家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