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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育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87号罪犯王育庭。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育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育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00元,并对共同作案人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王育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14745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王育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王育庭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未积极履行民赔由建议不对罪犯王育庭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育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2.6分。2015年5月18日,该犯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不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育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