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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姚某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于包头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3日生育一男孩王小某,现年2周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更因被告吸毒屡教不改而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曾于2014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缓和,被告于2015年6月再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书证一份: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由于原告经济条件有限,不适宜抚养子女,故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子女,原告可视其经济条件酌情给付抚养费,被告对原告是否给付抚养费以及给付抚养费的金额均不作任何要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3日生育一男孩王小某,现年2周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发现被告曾于婚前就沾染了吸毒恶习,婚后对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并因此分居数月,原告曾于2014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缓和,而是自此分居至今。被告于2015年6月再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告在吉林省东辽县XX村有农业承包土地,被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沟门镇XX村有农业承包土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虽育有一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更沾染了吸毒恶习,至今未能戒毒,原告因此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并未因此和好,而是自此开始分居至今,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应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到孩子尚且年幼,且被告尚在强制隔离戒毒,不宜抚养子女,故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也认可原告经济条件较差的事实,独自抚养婚生子王小某有一定经济困难,故被告自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每月应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另外,原告位于吉林省东辽县XX村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及被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沟门镇XX村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村委会登记为准,归原、被告双方各自经营耕种。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小某,现年2周岁,由原告姚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自自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王某某对王小某享有探望权;三、原告位于吉林省东辽县XX村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及被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沟门镇XX村的农业承包土地,以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村委会登记为准,归原、被告双方各自经营耕种。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姚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