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恒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9-1号申请执行人恒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自建。原告恒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资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