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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83号原告:尹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广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