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金与胡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罗金。被告胡姝。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诉被告胡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以已与被告胡姝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金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