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殷成忠、许家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殷成忠,许家凤,王斌林,宣守兰,孙守艮,李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222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叶骏,行长。被告:殷成忠,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许家凤,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王斌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宣守兰,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孙守艮,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季,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殷成忠、许家凤、王斌林、宣守兰、孙守艮、李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殷成忠、许家凤、王斌林、宣守兰、孙守艮、李季价值18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殷成忠、许家凤、王斌林、宣守兰、孙守艮、李季银行存款1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人民陪审员 任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