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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某甲、江某乙等与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某乙,工人。委托代理人:焦双亮,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美华,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江某甲、再审申请人江某乙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本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某甲申请再审称:(一)江某乙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工资没有下降,也无证据证明江某乙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江某乙与江某甲之母李某系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调低江某乙所拖欠的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在江某乙未起诉也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将江某乙拖欠的抚养费调低,超出了本案诉讼请求。江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江某乙申请再审称:江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在原审中认可已收到江某乙给付的抚养费4500元,但原审判决并未扣除该款项,仍然判决江某乙给付江某甲十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江某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江某乙与江某甲系父子关系,父子间应秉承互谅互让的原则和睦相处。原审法院考虑到江某乙现有的经济状况、其需负担两名子女抚养费的实际、以及江某乙主张减少抚养费的抗辩,判决江某乙按1200元每月给付江某甲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父子关系。综上,江某甲、江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某甲、江某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