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87��原告王某甲,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