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87��原告王某甲,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