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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干执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太虎、杨军林与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太虎,杨军林,李林林,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干执字第634-4号申请执行人:唐太虎,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杨军林,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李林林,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第三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大洋洲镇盐化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唐勤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太虎、杨军林与被执行人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3)干执字第634-3号执行裁定,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