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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范庆林,张治飞,张庆湖,张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负责人刘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范庆林。被执行人张治飞。被执行人张庆湖。被执行人张治兵。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庆林、张治飞、张庆湖、张治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09)栖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庆林在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店支行账号为:906080500011122651428的存款30000.00元、账号为:906080500011124313446的存款40000.00元、账号为:906080500011125050605的存款20000.00元。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