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叙美与吴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叙美,吴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王叙美。被告吴庆云(又名吴沁云)。原告王叙美诉被告吴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叙美、被告吴庆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叙美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6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以土地证作为担保凭证。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并打伤了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并赔偿医药费。被告吴庆云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已付2000元利息,我只同意支付4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吴庆云向原告王叙美借款7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于2015年5月5日被告归还了28000元,其中包括叁仟元利息。庭审中,双方同意按43000元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被告未按借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应予支持。庭审中双方同意按43000元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在审理中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庆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原告王叙美借款肆万叁仟元整(¥43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吴庆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新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