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林兴源、叶淑春、林进祥、邱晨、林进丰、傅丽红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住所地址上杭县北环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沈兴生,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兴源,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兴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叶淑春,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进祥,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邱晨,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进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丽红,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林兴源、叶淑春、林进祥、邱晨、林进丰、傅丽红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林兴源、叶淑春、林进祥、邱晨、林进丰、傅丽红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是系列案件,冻结的财产待下一步处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1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林兴源、叶淑春、林进祥、邱晨、林进丰、傅丽红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