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尚玺与冯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侯尚玺,男,1970年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冯亮,男,1979年7月6日生。关于侯尚玺申请执行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尚玺给付欠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亮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亮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