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志会与杨志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会,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57号申请人孙志会,男,1959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79年10月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孙志会依据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49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志刚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49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孙志会会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