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77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彭某某,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