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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阳县岘山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8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D5J9**号小型普通面包车沿S315线由西渡往衡阳市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樟树乡樟树村华子塘组地段时,遇黄某某由北往南横穿马路。因邓某某未注意避让行人,致使湘D5J9**号面包车右前角撞到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次日,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5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免于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未注意避让行人,撞死一行人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还可以对被告人邓某某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上述情节,且衡阳县司法局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邓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曾建良人民陪审员  傅成忠人民陪审员  冉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