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晓刚、孟晓斌、邓晓利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晓刚,孟晓斌,邓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锋,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该联社风险管理部员工。被申请人祁晓刚,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孟晓斌,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邓晓利,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祁晓刚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的存款34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孟晓斌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的存款14518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邓晓利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东湖分社、秦凤路分社、营业部的存款67180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资金11569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祁晓刚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的存款34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孟晓斌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的存款14518元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邓晓利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东湖分社、秦凤路分社、营业部的存款6718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