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庆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传玉。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郑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庆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