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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红与被告王奇英、王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红,王奇英,王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马建红,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委托代理人冯邦吉,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王奇英,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王彐梅,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原告马建红与被告王奇英、王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7月18日,被告王奇英借我2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称借期一个月。因时间较短,未约定利息。到期后,我屡经催要未果。2015年5月8日,被告王奇英给我立写了还款计划,此后,该借款仍未归还。被告王彐梅系被告王奇英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我借款21000元。被告王奇英、王彐梅未到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王奇英为归还别人欠款向原告马建红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马建红现金贰万壹仟圆整(21000)借款日期2014.7.18借款人:王奇英”。此后,被告王奇英未归还借款2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王奇英与被告王彐梅系夫妻关系,有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王奇英向原告借款21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奇英逾期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归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彐梅系被告王奇英的配偶且原告马建红与被告王奇英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彐梅依法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奇英、王彐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马建红借款21000元整,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兰云鹏人民陪审员  蔡双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畅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