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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关云、张佩与李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张关云,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长埫口镇曾台村三组59号。原告张佩,女,1989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李滔,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松滋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云、张佩与被告李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云、张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关云、张佩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云、张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关云、张佩负担。审 判 长  孙仁国审 判 员  马 敏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