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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永江,张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江,张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442号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法定代表人周波,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永江,男,1972年9月20日生。被告张永红,女,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江、张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江、张永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