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永江,张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江,张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442号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法定代表人周波,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永江,男,1972年9月20日生。被告张永红,女,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江、张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江、张永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