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韩洋保与金胜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洋保,金胜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韩洋保。被告金胜华,原在北正煤台负责质检。原告韩洋保与被告金胜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金胜华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金胜华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金胜华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详址,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可以调查,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金胜华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具体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金胜华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洋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给原告韩洋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