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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与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商初字��161-1号原告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98-12号。法定代表人尹桂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祥,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马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越升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7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人民币1367元,由原告苏州日生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望书 记 员 马愔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