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德飞、王佩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胡德飞。被申请人王佩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德飞申请宣告王佩兰死亡一案,申请人胡德飞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德飞撤回起诉。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胡德飞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