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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俊卿与被执行人陈建良、陈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俊卿,陈建良,陈家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廖俊卿,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建良,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家慧,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良、陈家慧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廖俊卿,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家慧银行存款1300元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家慧的工资收入3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陈家慧银行存款1300元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家慧的工资收入3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