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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强、涂显福、涂前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强,涂显福,涂前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委托代理人肖楠,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涂显福,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涂前程,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强、涂显福、涂前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1、被执行人吴志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715.5元;2、被执行人涂显福、涂前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前程于2015年8月27日,主动代被执行人吴志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放弃被执行人涂前程对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志强、涂显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