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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3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华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5398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被告北京华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35号118房。法定代表人杨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