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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永华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岱行初字第65号原告赵永华。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久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华诉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华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华负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