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曾洪才、林海兵等与佛山市聚荟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曾洪才,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林海兵,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周惠琼,女,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佛山市聚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14号第一层之五。法定代表人陈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洪才、林海兵、周惠琼诉被告佛山市聚荟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洪才、林海兵、周惠琼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洪才、林海兵、周惠琼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原告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洪才、林海兵、周惠琼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